来源:中国法治建设网

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费用太贵怎么办?面对这样的问题,罗某自以为能够瞒天过海,通过违法手段让保险公司来替他买单,可最后得到的却是法律的惩罚。近日,兵团第十二师三坪法院对一起保险诈骗案作出判决,两位当事人的骗保行为,让法律责任成为了他们人生中最昂贵的“附加险”。

案情回顾

不久前,罗某驾驶自己的奔驰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严重且需自行承担高昂维修费用。面对数万元的维修账单,罗某选择了“暂不维修”。为了节省费用,罗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王某商议对策。王某竟“灵机一动”,提出一个“妙计”:利用其名下已购买商业险的大众轿车,故意撞击罗某的奔驰车,伪造事故现场,以此骗取保险理赔款来维修奔驰车。利令智昏的罗某当即同意。

不久后,两人选定一处自认为“安全”的无监控路段开始行动。罗某先将奔驰车停放好,随后王某驾驶大众轿车,故意狠狠撞向静止的奔驰车。为让“事故”显得更真实、损失更“惨重”,二人甚至掏出预先准备的铁制撬棍,对着大众车前保险杠和左前大灯一顿猛砸,精心炮制出两车激烈碰撞、大众车损毁严重的假象。

凭借这份伪造的现场和材料,王某随后向某保险公司成功申请理赔,骗得保险金共计4万余元。

再完美的“骗局”也终有破绽,该案最终被某知情人士举报,警方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迅速立案展开缜密侦查。通过细致的现场复勘、车辆痕迹检验、资金流向等深入调查,成功锁定了关键证据,后经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彻底查明了罗某、王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罗某、王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4355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综合考量其退赔、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等情节,对被告人罗某、王某以保险诈骗罪,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本案中,罗某、王某自以为计划周详、地点隐蔽就能瞒天过海,殊不知任何伪造痕迹都难逃专业调查。被告人骗取的四万余元,换来的是有期徒刑(虽缓刑但记录伴随一生)、高额罚金,个人信誉彻底崩塌,职业生涯蒙上永久污点,代价远超所得。

 法官表示,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骗保行为直接推高所有诚实投保人的保费成本,侵蚀社会信任基石。任何试图钻空子、占便宜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红线的公然践踏。特别是王某作为汽车行业从业者,本应知法守法,却出谋划策、亲自实施,其教训尤为深刻。任何形式的参与、协助骗保,都将面临法律严惩。

法官提醒,车辆损毁,尚可修复,诚信崩塌,再难以可挽回,守法,才是人生永不脱保的“全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通讯员:韩昕雨 张新悦

责编:李佳阳